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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06 09:15:04 已帮助28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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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个人财产,其在婚后所衍生出来的孳息以及存在的自然增值,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范围之内。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后所积累的盈余中,除了孳息以及存在的自然增值之外,都应该被归类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所谓孳息,简单来说就是从原始财产中所获取的收益,它通常可以细分为天然孳息以及法定孳息两种类型。依据物品本身的属性而带来的收益称为天然孳息,如:植物生长出的果实、动植物生产的产品如鸡蛋、羊毛等等;而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即为法定孳息,例如:银行存款期间收到的利息、持有证券所获得的收益、没有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的房产租金等各种收入。至于自然增值,则主要包含因为通胀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资产价值提升,而这种提升的原因跟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夫妻双方是否对于该项财产进行过物质投入、付出劳动、努力工作、投资操作以及管理等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比如,对于夫妻中任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房产、股票、书画作品、珠宝首饰、贵金属等物品,由于市场价格的攀升而产生的增值,便可视为自然增值。但是,如果这其中某一处个人婚前所有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因为对方在这段时间内对该处房产进行了修葺、装修等行为,进而导致房产价格的上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房产价值增长并不属于自然增值范畴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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