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离婚程序的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当事人需要到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书;
其次,经过法院立案大厅的严格审核,若符合立案的各项条件,将会核准立案,同时会向申请人发放立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按照通知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院据此正式接收该案作为司法案件进行审理;
当立案庭依法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将案件移交至民事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和裁决;
民事审判部门接收到案件后,会给被告(即另一方)发送传票,以确保其能够按时出庭应诉;
在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之后,法院将组织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调解,其中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却持反对意见,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那么法院将对此展开全面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最后,法院将根据开庭审理的结果,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