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未经对方允许而擅自处理共有房产事宜。
根据2021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明确指出,不论是处分共有不动产还是动产,亦或是对这些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改变其性质或用途等行为,都必须经过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在共有人之间存在其他特殊约定。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此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