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权者,当我们采取任何形式的债务追索行动,如要求违约的债务人重新签署或协商还款规划协议等,就意味着诉讼时效将自动被中止并重启计算。
然而,倘若临近诉讼时效截止日期,我们可以运用以下自我拯救策略,将诉讼时效再次中止,从而化被动为主动,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可归纳如下:
(1)我们向债务人行权,提出切实的偿付请求;
(2)债务责任人自愿承诺偿还债务;
(3)我们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一些具有同等诉讼或仲裁实效的其它特殊情况。
其中,符合下述条件的行权行为,我们应视为已经向债务人行权,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尽快:
(1)我们作为一方直接将主张权益的文件交付给其相应的另一方,而后者在文件上签字、盖公章、按手印,或是虽未签字、盖章、按指印,但能够通过其它证据明确证实文件已抵达他方手里;
(2)通过邮寄信件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他方表达主张权益的诉求,只要信件或数据传输成功达到或应该达到对方手中即可;
(3)我们是金融机构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通过从对方账户中扣除欠款本金及利息来维护自身权益;
(4)如果我方下落不明,对方可以在国家级或我方所在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传媒平台发布包含主张权益内容的公开声明,不过在此之前,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特定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