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竣工验收环节中,需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后方可正式将建设项目进行交付使用:首先必须要符合的条件是建设工程与相关设计和合同中所规定的所有内容均已成功实施完毕。其次,需要提供齐全且完备的技术档案资料以及施工项目的管理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材料、设备以及构配件的质量合格依据及相关实验和检查结果。接着,要提交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多个单位分别签发的质量评估与认可文件;最后,还得由施工企业签署确认的工程项目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