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具有对抗购房者的效力。
首先,承包商有权申请将相关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并从该工程的拍卖所得中获得相应的赔偿,然而,若房屋购买者已经全额或部分支付了款项,那么承包商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便无法对抗购房者。
其次,优先受偿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赋予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乃至其他物权人获取清偿的权利。
再次,优先受偿权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这是一种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实现,而特定财产则特指用于债权担保的财产;
第三,优先受偿权只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最后,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间内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