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时,仅仅规定了试用期而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试用期实际上并不存在,应当将该时间段视同为完整的劳动合同期。
具体而言,对于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以达到一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被限定在一个月以内;
对于一年以上而不足三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则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劳动合同期限属于三年或者更久并且属于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那么试用期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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