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配偶因某种原因避而不见时,当事人仍然有权选择离婚。
此时,另一方可以向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提出申请。
若对方拒绝出席诉讼程序,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缺席裁决该场案子。
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遵循调解原则;
然而,若经多次调解仍无法化解矛盾、改善关系,且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调解则可宣告无效,并且应当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