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中,有权衡考虑情状的情节大致包括六类:
犯罪手段、犯罪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犯罪带来的损害后果、犯罪发生之后的悔过表现、被告人先前是否有相关犯罪记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等等。
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周围环境以及犯罪带来的损害后果,还有犯罪发生之后的悔过表现。
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证据核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混淆和区分不明确的情况,这无疑会给判断罪犯的定罪处罚带来困难。
比如,在大雾天气下,被告人无法看清是否撞击到了受害者,于是选择继续行驶导致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最终死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