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的情况,应依法结算该块承包土地所涉及的补偿款项,包括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量的六倍至十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妥善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济贴费以及对占据承包土地中所附带设施以及配套房屋的补偿费,以确保农村居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切实利益得以保障。
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中农用地的征收,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诸于众,所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需综合考虑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年产值、土地所处区域位置、土地的供求状况、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须定期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除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依法制定。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农民的住宅问题,必须遵循先补偿再拆迁、并保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宗旨,尊重广大农村居民的意愿,选择通过重新分配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实施货币补偿等多元化方式来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还应对因征收而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居民能拥有良好的居住环境与合法的房产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