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罪案从立案侦查至提交起诉状的法定期间一般为四个半月。
然而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经过审批或许可,可以依照规定予以适当的延长。
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所明确规定:
对于采取拘留措施之后的涉案嫌疑人进行侦查的羁押时间,原则上不可逾越两个月。
但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旧未能侦破结案的,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1个月的侦查期限。
此外,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处理那些交通极其不便、地区环境恶劣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事实和影响极其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事宜。
如果这些案件在侦查期限期满仍旧无法得以为止,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可以再往后延长2个月的侦查时限;
而对于涉嫌犯罪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监禁的嫌疑人,当其前一次延长的侦查期限完毕后,如果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遵守上述规定的部门将再次批准或决定给予额外的2个月调查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