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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03 11:45:03 已帮助22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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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上述的提存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债权人毫无合理依据地拒绝接受宣告;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寻觅踪迹;
(三)债权人不幸离世,其继承权尚未确立或被代理人由于精神上的缺陷而无法行使代理权;
(四)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构成的其他不允许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各种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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