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实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政府机关可在必定程度上确保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与其相关当事方达成执行协议。
且该执行协议亦可设立分期付款的形式进行逐步履行。
倘若当事人采取弥补性措施加以应对,则国家有权适当减免对其施以额外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