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极高声誉且广为人知的"艺名"在法律层面上同样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这是由于根据现行法规,那些已经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知名度并且其被他人擅自运用可能会导致公众产生误会和混乱的艺名,这些都可参照与姓名权相关的法规进行权益维护。
值得强调的是,每一个普通公民都依法享有充分利用并展现自身姓名的权利。
诸如作家所使用的笔名以及艺人所拥有的艺名等,都属于姓名权包含的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