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自起始用工之次日起至满一整月以前不曾与劳工作者签立完善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资双方应自当月起额外向双方各支付二倍的薪金;
反之,如果是由劳作者主动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劳作者自身方面已终止与其的雇佣关系,并且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第47条的具体条款,向劳作者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费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