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具有经济承受力的孙子以及外孙子而言,其对于已经去世或者子女缺乏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负有赡养责任的。
值得关注的是,假如丧偶的儿媳对公公婆婆展现出大部分的赡养行为;
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也予以同等程度的赡养,那么他们可以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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