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夫妻各自应有的财产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再次就是按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的明确约定仅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部分;
另外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某一方专用于日常使用的生活器具以及其他理应属于某一方独自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