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便私自将他人商标用作己方名义进行销售、广告等商业活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此行为依法坚决叫停,并给予适当期限令其完成合法注册登记手续。
如该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时,所在地工商行政监管机构将会对相关责任方处以其违法经营数额比例不超过20%的经济处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