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讨论到一方将其拥有的房屋赠送给另一方作为财产分配方案时,相关的房产分割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若赠与人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即房屋尚未办理正式过继手续,则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使得离婚时该房产仍归赠与人所有,且不得纳入离婚财产分配的范围之内;
其次,若赠与人已经成功完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即房屋已完成过户,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房产自然为受赠人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平均分配。《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