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谓之为依据相关律法明文规定,其主体资格、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层面均与普通侵权行为有所差异,且应当适用民法典中适用于特定责任情況的专门条款以便补偿所导致的人身伤害的各类行为。
该类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十五种类型:
1.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所导致的侵权行为;
2.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行为;
3.雇主对雇员所实施的不当行为引发的伤害事故;
4.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所引发的相关责任义务;
5.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活动而引发的侵权行为;
6.由于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以及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7.在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地面挖掘、建筑物修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行为;
8.因建筑物及其他固定设施发生倒塌、脱落等现象而引发的侵权行为;
9.堆放危害物品所导致的倒塌事故所引发的侵权行为;
10.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监管职责而致他人受伤的行为;
11.驻扎于特别行政区域的军人在执行职责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合理限度的行为;
13.教育机构或者家长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1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