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地关于出生证明补办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若需办理此项业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新生儿户籍所在的户簿以及原来签署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权威性证明文件,前往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级或以上级别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是受委托的县市级妇女儿童保护和健康服务机构)进行申请补办。《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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