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经过了退侦阶段之后,公安机关是否仍有必要再次传唤嫌疑人需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形而定。
若案件尚存在证据不足之处,或犯罪事实尚未得以明确证实,则公安机关可能被要求继续对此案展开补充侦查工作。
一般而言,补充侦查的时间限制为一个月,且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两次延期申请以照常开展其调查职责。
当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须明确以下事项:
(一)罪行的性质、情节是否明确清晰,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以及犯罪行为的定性与罪名确定是否妥当无异议;
(二)能否确认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及罪名之外的任何遗漏事件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三)是否有不应被予以刑事处罚的事件存在;
(四)是否存在相应的附随民事诉讼请求;
(五)公安机关的相关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