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期雇佣关系中,若劳动者尚未履行完合同期限而被减扣薪资,这无疑是极不合理且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所得。
另外,当劳动者选择结束劳动合同时,只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则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的未满合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了放弃薪资的协议,实际上却规避和免除掉了用人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并且排除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益,因此这种约定应当视为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