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发生转让情形时,连带的抵押权利也应相应地予以转让。
所谓“债权转让”,在法律层面上是指,这种转让过程并不涉及债权关系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在不改变原有债权关系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仅仅是由原先的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方主体进行行使。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在完成债权转让之际,新的受让人便可以获得与此前债权密切关联的从权利,但此种从权利仅限于专门归属于原债权人自身所有的范畴。
在此情况下,新的受让人无需因为该从权利尚未办理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或是未实际转移占有权而遭受任何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