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关于法定继承的明确条文规定,由于“小三”的特殊身份关系,她并未被赋予分配过世配偶所遗留遗产的权利。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其生前均有权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包括财富、房产、著作权在内的各类财产所有权赠送给他(她)指定的法定继承之外的个人或机构,此亦为每个公民应享受的基本权益。
在遗嘱具备合法有效性的前提下,对遗嘱内容的履行理当处于优先地位不可动摇。
尽管遗嘱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例如书面形式、音频记录以及口述传达方式等等,然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或者有两名资质健全、合格的见证人共同在场见证。
然而,对于那些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丈夫或妻子,如果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将自己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们的婚姻伴侣以外的“第三者”的话,这种行为无疑违背了基本的婚姻制度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禁止已婚人士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以及在夫妻关系中对彼此应有的忠诚义务等等,同时还严重违犯了社会公众秩序和道德伦理规范,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一份无效的遗嘱。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小三”完全没有资格获取和分配其配偶所遗留在世时所留下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