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刑事案件中,确实存在着被判处三个月刑期的“帮信罪”案例。
此类犯罪通常涉及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符合以下任一情况都可判断行为人为明确知晓他人正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
1.在收到相关监管机构通知后,仍持续实施该类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2.在接收到或发现相关举报之后,未能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对此进行处理;
3.所涉交易的价格或方式显著异常;
4.提供专门用于非法犯罪行为的各类程序、工具或是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协助。
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范畴:
本罪行的犯罪主体广泛覆盖到所有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并且包括未成年人;
2.犯罪主观认知层面:
要求行为人需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确认识到自身正在为他人完成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实际的帮助;
3.侵犯的权益领域:
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管理秩序的维护和保护;
4.犯罪客观状况呈现:
客观方面展示出信息网络犯罪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只要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以及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的协助,均属于“帮信罪”的犯罪范畴。《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