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自被继承人身心机能丧失于人世间,或者经由司法机构判决宣告其离世之时起算。
也即,在被继承人的实际身亡情况未被确认之前,或在某个失踪状态的被继承人在未得到法院宣判的死亡确定之前,继承无法被视为已然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