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为主要动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将被认定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聚众赌博”行为:
首先,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人员参与赌博,并且在其过程中抽取和赚取得金额累积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涉及的资金总额累积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最后,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人员进行赌博,其参与的人员数目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
此外,如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十人以上组织到国外参加赌博活动,并且从中获取回扣以及介绍费用等其他不当收入的行为,也可被判定为赌博罪行。
对于涉及此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会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凡是以谋求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进行聚众赌博或者把赌博视为职业的人,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罚金的处罚。
而如果开设赌场,那么处理的结果更为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
如情节更加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扣除相应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