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个人债务则主要指的是由夫妻两方事先商定为个体承担的债务,又或是在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缺乏实际关联性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
夫妻间的个人债务正是相对应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存在的概念。
当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将不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债务确实被用于支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意愿,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债务便是不能排除在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