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在正式离婚之前恶意处分甚至转移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无疑是非法行径,这一点已得到严格法律法规的认可与保护。
若在离婚程序启动前后,存在书面或口头证据证实某一方有意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藏匿、转移甚至摧毁等行为,那么在此次的离婚财产分配过程中,受侵犯的一方可依法要求此方减少其应得份额或者完全剥夺其继承权。
关于这一方面,特别需要提及的是,随着2021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出台,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明确、具体和完善的法律标准。
这条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当其中一方意图通过隐藏、转移、变卖、销毁、滥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编造虚假的共同债务以图占有另一方财产利益,并且以上犯罪事实已经被法院认定的话,那么在离婚程序中原先拥有财产权益的一方将会被扣减相应的财产份额,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会被剥夺全部财产继承权。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过离婚这个阶段,如果婚姻的另一方日后有幸及早发现并掌握到对方上述不当行为的确切证据,依然可以据此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重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再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