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依据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不会因为夫妻离异而断绝。
尽管父母在离婚之后,孩子可能会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但他们仍然是亲生父母的儿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依然拥有抚养以及教导的权利和责任,不可改变。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若子女尚处在哺乳阶段,则应当遵循随母亲哺乳的基本原则进行抚养。
至于子女在哺乳期满之后,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产生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
2.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离婚后,如果其中一方承担了对子女的抚养责任,那么另一方就必须承担起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甚至全部。
关于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期限的长短,可以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然而,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最终的决定权将交由人民法院来行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