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人离世之后,他们所遗留的财产理应依法由其在继承序列中的首位顺位继承人进行平均分配。
对于那些因生活境况特殊而面临极度生活困难、且属无工作能力之人,在分配遗产过程中,必须给予充分的关照和考虑。
另外,对那些为被继承人提供了至多数额扶养帮助或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他们在接受遗产时,应当得到更多的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