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之所需,务必于实际知悉被申请者行政行为产生之际起计第60个自然日之内完成(特殊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外)。
倘若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无法预见及控制的状况,抑或出于其他客观且充分的理由致使法定申请期限有所滞留,则申请期限应从相关阻碍因素消除之日起正式重新开始计算。
2.受理当行政复议机构接获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后,应当于第5个自然日当天对其进行细致审阅与评估。
对于不符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有权威机构给予明确的回复,即决定不予受理,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者具体原因。
至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并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畴的行政复议申请,亦应及时告知申请者可向何种行政复议机关寻求帮助和支持。
3.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相关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理。
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起第60个自然日内作出权威的行政复议决定;
除非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短于此范围。
如遇情况较为复杂,难以按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局面,经由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可适当予以延长,并将详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者;
然而,延长的期限上限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