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诉行政行为必须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其次,该案件所涉款项金额需在二千元以下范围内;
最后,若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性质的案件也满足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