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获取的,若未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转让行为;
即便已经签订了相关转让合同,此类合同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上对于合同效力的修饰原则,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由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续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支付土地出让金,抑或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得以确定之后,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将筹划转让的土地划拨至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下供其为合法用途使用,此时各方所达成的转让合同则应当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还是相关手续的补充办理都需要在提交诉讼请求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完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