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他人体质,即便构成轻伤,但如果伤害程度相当接近轻微损伤程度的话,那么将面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若伤害的程度介乎于微弱到严重之间,针对此种情况的刑期将会确定在一年;
而当伤害程度近乎达到重伤标准时,相关人员将面临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这也就意味着,要使某项故意伤害行为构成质量责任罪,就必须让受害者受到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效果。
形成上述结论的理由在于:
尽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并没有对具体的伤害效果进行规定,但是在该条第二款中,对于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严重伤害后果的刑事惩罚已经有了明确严明的规定。
基于伤害效果程度与刑罚严重程度成正比的逻辑关系,我们可以有合理依据地分析,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应当是针对轻伤这类伤害效果的。
再结合刑法第十三条的赦免条款,即:
"如果某种危害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影响不大,不应当视为犯罪"。
倘若故意伤害行为仅仅给被害人带来轻微伤,那么这种行为便符合"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影响不大"的条件,因而无法判定为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