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属于法定的共同财产范畴。
若夫妻双方事先已达成书面协议对此项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遵照该协定执行;
反之,若未有任何特别约定,那么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在内的各类资产则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
然而,对于通过受赠以及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而言,只有当其中未注明仅馈赠给特定一方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2、共同财产,顾名思义,即法律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接受认定的财产。
这些财产既包括实物形态的如财物、金钱亦或是无形财富;
在进行财产分配时,我们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统一衡量标准予以评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所明文规定,将法律设置的婚姻伴侣的共同财产确立为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夫妻双方应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法律应夫妻财产制,调整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有助于有效保护夫妻两人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利益,从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此外也保障了夫妻与其他当事人进行交易行为的安全性。
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原则旨在规范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是共同共有而非类似于股份式的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双方应对全体共同财产,无论从份额以及权利义务方面,应该按照同一标准进行享有和履行,不能仅仅以配偶二人的经济收入差距为依据来决定他们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划分比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