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明文规定,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将依据其所涉及的信用卡欺诈活动的金额大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具体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按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处罚;
若涉及金额较大且拥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个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此外,罚金也可能高达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或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在此期间,信用卡被持有人利用来进行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限制或规定期限,且在发卡银行加以催促以后仍然未予偿还的相关事件也属于此范畴之内。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在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范围内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来获取收益,同时还应当明确,经发卡银行以合法途径对上述行为进行告知并催促之后,仍未能及时归还款项者,才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