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我们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时,若不需要采用逮捕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则可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口头传唤,并通过展示工作证件来确认其合法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口头传唤的过程中,我们应在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于《讯问笔录》上详细记录该过程以及相关事实和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论是何种传唤方式,包括口头传唤及纸质传唤,其时长都不能够超过12个小时。
而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或复杂问题的案件,为了保证调查的有效性,可能会因为需要采取一些比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而延长传唤和拘传的时长,但最长也只能达到24个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