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已婚夫妇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之以下各项财产,均应视为夫妇双方共享之共有财产:
(一)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收入项目;
(二)生产、经营与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之经济利益;
(四)遗产或赠予之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时明确指定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应列入共同财产范围;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获取的收益;
以及(六)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福利待遇。
此外,夫妇双方亦有权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所作之财产所有权约定,对于期内夫妻双方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