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予警示提示;
2.施以罚款惩罚;
3.予以没收不当收益以及对应的非法财产;
4.强制责令生产经营活动暂时停止进行;
5.临时扣押或吊销相关合法证书及执照;
6.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7.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为基准,实施额外的行政处罚等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