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关于婚前房产婚后售出是否须纳入共同财产范畴内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考量。
按照通常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之所有财产。
而其计算期限的起点则是从结婚登记伊始至婚姻关系告终之际。
然而,婚前房产婚后售出的情况,则并不必然归入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之内。
此重大问题涉及诸多场景的细分,如下所述:
1.如房产在结婚日前由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于该方名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属原地持有者所有。
即便这笔房产在婚后被售出,它依然属于原先的所有权人,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2.又若房产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在结婚前首付款项购置,且置于另一方名下而后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房产的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以及由于该债款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将被划分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并可就其进行合理切割分配。
3.另外一种情况是,房产在结婚前由其中一位婚姻当事人支付首付,且登记在所属方父母的名下,然后由这位家长或与父母一同提供剩余购房款项的帮助,或由房产拥有者贷款出售的状况下,如果在婚后已通过此项资产的出售获得金钱回报,那么这部分权益并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有财产,难以视为夫妻关系结束之后的财产分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