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非法挖掘及买卖土壤并不够成犯罪行为,涉嫌的仅为行政违法性问题。
在此种状况下,公安机关通常并不会对此展开立案调查工作。
然若相应的土地具备国家矿产资源性质,则此类行为可能进一步升级为非法采矿罪。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立案基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个层次即为无采矿许可证或在许可证被注销、吊销之后仍持续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二层次为超越了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矿区范围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任务;
第三层次为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于共生、伴生矿种另行处理);
最后,若存在其他未经批准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均可被视为非法采矿罪的认定标准之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