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审判中,如若证人在场并发表其证人证言,且此证言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构成了具有说服力的证明体系,那么这样的证言是具有显著价值的。
然而,单凭某一位证人的证言,特别是此证言被视为孤证(即仅有该证言作为主要证据)时,必须要找到其他的相关证据来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方能使得其效力得到充分认可和发挥。
换句话说,倘若我们缺乏其他关键性的证据来支持该证言,只靠一份孤立的证人类似宣言,断然无法将某人判为有罪,因为孤证是不具备判定案件真实性及责任归属的权威力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