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的期限最长应不超过14天;
对于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疑犯,其被拘留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37天不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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