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拆迁补偿方案,而这项工作需要得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同时相关部门要参与其中,就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在过程中按照公众反馈做出相应修改,并对修改内容予以公开。
2.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可以依据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进行区分,目前市面上常见的有三种:
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以及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个过程中,对房屋进行评估得出的价格是赔偿标准的基础,专业人员将对合法拆除的房屋进行专业估价,以此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因土地性质的差异,拆迁补偿可以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类型。
而针对拆迁补偿的方式,还包括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及结合性补偿三大类,其中,货币补偿可以依据各种规定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产权置换也可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共分为两种置换方式。
此外,将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补偿方式也是常用的做法,就是指不仅提供货币补偿,同时配合实施产权置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