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企业所负债务的担责制度而言,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较之有限合伙人更为广泛。
2.在与本企业的商务交易活动中,除非有过明确的合伙协议约定或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许可,普通合伙人不得独自参与和本合伙企业有关的交易行为。
反观有限合伙人则被允许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相应的商业往来。
3.在竞业禁止方面,有限合伙人可全权决定自行运营或者联手其他人共同拓展与本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
然而,如合伙协议中有特殊规定除外。
4.当涉及到财产份额的抵押问题时,普通合伙人如果希望用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作为抵押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合伙人的一致批准;
若未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认可,那么相关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并可能会为善意第三方带来损失,届时将由行为者通过法律程序负担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人有权选择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用作抵押。
5.在财产份额的转让过程当中,除非有过具体的合伙协议约定,否则普通合伙人需待得到其他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才能将其在合伙企业内全部或部分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士;
至于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具体规定,他们可将自己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个人,但是这需要事先在至少30天内向其他所有合伙人发出通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