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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擅自播放歌手的歌曲构成侵权吗

电视台擅自播放歌手的歌曲构成侵权吗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3-27 16:00:09 已帮助25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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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擅自播放歌手的歌曲构成侵权吗
在未得到歌手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电视广播机构对其所演奏的歌曲进行录制播出,这便构成了侵权行为
歌手理应拥有以下相关权利:
于现场表演中允许他人进行实况转播与公开展示,以此获取相应回报;
允许他人拍摄音乐录像,从而获取相应报酬;
以及允许他人复印、发行或许可租赁含有其演出的音频及视频制品,以此获取额外报酬等等。
因此,欲合法播放歌手的作品需事先获得其明确授权,并且须支付相应的报酬给歌手。
简而言之,若电视广播机构在未得到歌手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其歌曲,便已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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