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成年人应尽其所能向父母提供物质上的支持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与照顾,履行赡养之责;
在父母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时,还需提供必要的扶助与保护。
然后,拥有继承权的人仅需以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代为清偿被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的税费以及负债。
然而,若超过此限额,尽管继承人愿意额外付出,这也并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所以说,超出现有遗产价值的那部分遗产,继承人无需继续负责清偿。
再次,外资助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并非子女直接承担,而是由具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承担。
面对自己子女不幸离世或者是经济能力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他们有义务提供扶养服务。
最终,如果成年子女未能切实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父母陷入贫穷或者失去劳动力的困境,他们有权要求成年孩子支付赡养费用,以此来保障自身的生存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