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业机构所供应的各类产品或提供的各项服务涉及到欺骗性的行为,该等商业机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对应的消费者作出三倍的赔偿,若赔偿金额未达五百元人民币,则应赔偿五百元人民币作为最低限度。
在新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这一规定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并非其最高限额。
我们认为,按照立法者的初衷,法定的惩罚性赔偿仅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要求,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大额度。
假如商业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已经明确地约定了更加强有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在立法意图范围之内的。
此外,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商业机构和消费者完全有权自由协商并约定高于现行法律规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若商户未能如约履行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提交相关诉讼至当地审判法院寻求司法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